国防动员与超生军人十大法律问题
作者:王鑫海 email:wangxinhaipku@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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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可一日无防,忘战必危,有备无患。即使像瑞士那样的永久中立国,也时刻保持完备的军事力量,建立了严密的国防动员体系。
和平崛起是中国的一贯战略,然而能战方能言和,主动争取和平发展的环境。今后十年将是中国和平崛起的关键时期,国际局势风云变幻,中央政府对此未雨绸缪,已经开始部署从各方面加强国防力量建设。2007年4月21日,教育部公布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学生,应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军训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京华时报消息)
目前中国军队有两大特点:一是现役军人过半数无兄弟姐妹,超过八成是独生子(无兄弟姐妹或者有姐妹无兄弟);二是存在为数不少的超生军人(约占十分之一)。这种史无前例的兵源构成对军队战斗力以及国防动员能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可不察。
网上对独生子女参军问题已有讨论,本文着重谈一谈国防动员与超生军人的法律问题。相关问题有很多,这里先列出十个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期待更多网友深入探讨。女兵数量极少,本文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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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谓超生军人?
超生军人,是指该军人按照计生生育政策属于超生人口。 一名军人是否属于超生人口,本人无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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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有多少超生军人?
按照官方公布的数据,近年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率在94%左右,超生的约占6%。考虑到我国军人入伍起点年龄一般是18周岁,目前适龄应征人口中的超生人口比例应当是1980年代后期的超生比例,当时超生比例较高,估计在10%左右。如果超生、非超生人口的应征入伍比率大致相同,当前以及今后几年内,超生军人将占全部军人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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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生公民是否有服兵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规定,超生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不能以属于超生人口为由免除兵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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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生黑户战时可否立即确认公民权进行户籍登记?是否享有教育补助金?拖欠的社会抚养费可否缓交或者免除?
由于各地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对超生人口登记户籍设置了种种限制,中国目前存在一批黑户,据估计约占总人口的1%左右,约有一千多万,绝大部分出生于1980年以后,目前第二代黑户也已经出现。必须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使是超生人口,也在出生时就具有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登记户籍只是确认这一事实,为超生黑户公民行使公民权提供法律保障。
取得户籍是参军的前提,为了动员一切力量保家卫国,减少黑户带来的社会管理危机,应当允许这些超生黑户人口进行户籍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
黑户上学一般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没有享受到法定的义务教育,黑户公民入伍的,国家应当补助其额外支出的教育费用。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为了稳定军心民心,超生军人家庭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允许缓交或者免除。如果强制征收,不排除有人因此怀恨抱怨阻碍征兵动员,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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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否向超生军人家庭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社会抚养费?
超生军人服兵役,虽然是公民的义务,但是与未服役的同龄人相比,显然减少了获得更多收入的机会。考虑到很多超生家庭因为缴纳社会抚养费负有巨债,指望超生军人工作还债养家糊口,对超生军人家庭,除给予通常的军属优待之外,应当酌情退还一定比例的社会抚养费。
另外,超生军人因公伤残的,除了常规的伤残补助,应当酌情提高社会抚养费的退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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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生公民应征入伍后,其家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否享受低保?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凡是超生户一律不享受低保。超生公民应征入伍后,为了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其家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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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生公民应征入伍后,其父母可否暂缓结扎绝育手术?
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二孩必须结扎”。超生公民应征入伍后,由于存在伤亡的可能,其父母仍为“应扎对象”的应当暂缓结扎绝育手术,保留生育能力,并避免结扎后遗症。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家庭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母一般也被要求结扎,孩子应征入伍的也应当暂缓其父母的结扎绝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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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生军人与其非超生的兄弟一起入伍并全部阵亡,并且没有姐妹的,其父母应否享受丁克奖励?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不生育,对无子女的丁克家庭进行奖励。超生军人与其非超生的兄弟一起入伍并全部阵亡,并且没有姐妹的,其父母应当享受丁克奖励,并且不应当计入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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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生军人阵亡,其父母曾被开除公职的应否恢复公职?曾经被剥夺荣誉以及其他权利的应否恢复?
超生会受到严厉的处分,有公职的经常被开除公职,并且被剥夺荣誉以及其他权利。超生军人阵亡,其父母曾被开除公职的,应当恢复公职,恢复原职有困难的,至少应当撤销当初开除公职的处分(曾经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将被限制再次担任公职),以便他们再次谋求公职。
超生军人阵亡,其家属作为烈属将成为“光荣之家”。“光荣之家”这种荣誉显然不能按照严惩超生的有关做法加以剥夺,否则会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之前因为超生被限制参选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应当立即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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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生军人阵亡,其父母当初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应否退还?应否计入抚恤金?
超生军人阵亡,即使不计对社会的其他贡献,他长大成人所消耗的所有社会资源也已经全部用于国事,国家应当退还其出生时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从1980年代的几百到几千,上涨到现在的几万到十几万,有很多地方出现了几十万的例子。考虑到通货膨胀,退还社会抚养费应当按照现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全额退还,一般来说,将高于抚恤金。
社会抚养费是阵亡超生军人父母为抚育孩子额外支出的费用,因此不应当计入抚恤金,抚恤金应当照常发放。很多超生家庭因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倾家荡产,债台高筑,指望孩子长大成人后偿还债务。如果只发抚恤金,有些阵亡超生军人家庭可能永远无法还清当初为筹措社会抚养费欠下的巨额债务,人财两空,生活陷入困境。政府应当制定预案避免这种事例的发生,以防影响士气危及军队的战斗力。
王鑫海人口-环境-法律专栏文章列表(2007年11月2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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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简介
- 王鑫海人口-环境-法律专栏
- 作者主要从事人口、环境与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扬州大学农学学士(园艺专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理学博士(环境科学专业)。德国建造师、建筑师与工程师协会(BDB)会员,德国城市规划师、区域规划师与土地规划师协会(SRL)会员。合作编著《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欧洲环境景观设计——城市•景观•建筑360度》(机械工业出版社),合作译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作者曾参与多个环境保护项目,深入城乡基层实地考察访谈,掌握了大量的中国人口与环境问题研究资料。作者近年来反思中国人口与环境危机,系统论证了二元户籍制度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所谓的“过剩人口”既可以破坏环境,也可以进行“环境生产”为“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提供保障。作者批驳了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终极理由“保护环境”,指出“人口多破坏环境”是一个流传已久的误国谬论,盲目地把减少人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左腿有病锯右腿,环境危机日益严重,人口危机接踵而至。作者是明确指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中国环境安全”第一人。 签名档: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依良法治国。电子邮件email:wangxinhaipku@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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