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简介

作者主要从事人口、环境与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扬州大学农学学士(园艺专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理学博士(环境科学专业)。德国建造师、建筑师与工程师协会(BDB)会员,德国城市规划师、区域规划师与土地规划师协会(SRL)会员。合作编著《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欧洲环境景观设计——城市•景观•建筑360度》(机械工业出版社),合作译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作者曾参与多个环境保护项目,深入城乡基层实地考察访谈,掌握了大量的中国人口与环境问题研究资料。作者近年来反思中国人口与环境危机,系统论证了二元户籍制度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所谓的“过剩人口”既可以破坏环境,也可以进行“环境生产”为“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提供保障。作者批驳了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终极理由“保护环境”,指出“人口多破坏环境”是一个流传已久的误国谬论,盲目地把减少人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左腿有病锯右腿,环境危机日益严重,人口危机接踵而至。作者是明确指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中国环境安全”第一人。 签名档: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依良法治国。电子邮件email:wangxinhaipku@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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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星期二

揭破伪环保人士的画皮: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刻不容缓

揭破伪环保人士的画皮: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刻不容缓
——统筹解决中国人口与环境危机
作者:王鑫海 email:wangxinhaipku@yahoo.com
作者主要从事人口、环境与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理学博士(环境科学专业)。签名档: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依良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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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户籍制度 计划生育 环境保护 人口政策 和谐社会
  摘要:“人口多破坏环境”这一观点近年来颇为流行。有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此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这些人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号称“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户籍制度严重歧视几亿农民,剥夺他们的福利,迫使他们“生育求生存”,直接、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决策者并未从户籍制度改革着手解决这一危机,而是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应对危机。实际上强制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环境危机的解决没有多少积极作用,正相反,由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蜕变为敛财工具,制造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可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目录
1,引言
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
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
5,将“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环境建设者”

1,引言
  不少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人口多破坏环境”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由于“环境保护”天然的“正义性”,这些人自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然而“人口过多”与“环境危机”之间并非只是简单的因果关系,如果盲目地把减少人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优先发展工业生产,城乡关系被人为调整以适应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工业生产优先发展和计划经济体制都要求对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物资交换进行相应的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实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再加上社会控制和“稳定”的需要,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以其巨大的惯性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尽管近年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基本特性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当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具有三大特点:城乡差别巨大;城市占据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地区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由于户籍制度带来的城乡分割和缺少社会保障,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倾向于早生、多生和偏好男孩。按照近几年的统计结果和学界通行的估测(这些估测一般高于统计结果),目前城市的总和生育率约为1.2,农村的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沿海发达省份农村地区约为1.3-1.5,而欠发达内地农村地区则大致在2.0-3.0之间(具体数据有争议)。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脆弱地区的总和生育率相对较高。近年来尽管由于城市化的进展,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农村地区的人口总数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在很多地区还在继续增长。农村人口虽然大量流入城市,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大部分人在被城市榨取剩余价值一、二十年后被迫返回农村。从户籍人口来看,最近二十年农村人口并未减少。
  由于城乡分割和差别待遇,相当大一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苦。农村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相对较高,而当地农民的外迁机会又极少,导致这些地区的人口相对高速的持续增长。加上贫困地区多数属于生态脆弱地区,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控制之下,目前发生的人口流动是单向的、暂时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不断通过升学、招干、参军、购买城镇户口等各种途径,摆脱农民身份,造成城乡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日益加大。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多年得不到提高,而且一般来说越贫困的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越低。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政治压力和经济控制之下,长期以来,城市对农村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多方面的“掠夺”,这里所说的“掠夺”是指这种物质流动完全是城市利益优先的。除了在资源开发利用上获益较多,城市系统还通过向农村地区转移一些污染型产业,转嫁了污染 。另外,城市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大量废弃物也被运往农村地区处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发表的《国情研究第三号报告:城市与乡村——中国城乡矛盾与协调发展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指出,“形成低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城市,高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农村的城乡工业分工格局。其后果是社会生产的外部环境成本转嫁到农村居民头上,从而城市节省了一笔必要支出。农村不仅仅是城市的政治殖民地、经济殖民地,还是城市的环境殖民地”。
  农村居民遵守环境法的前提是具有守法意识和守法意愿,其直接决定因素是农民对自身行为的利益衡量。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利益,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下,农民在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受到歧视性待遇。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农村贫困人口的大量存在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
  贫困首先是指物质生活的贫困,同时也包括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等因素。贫困可以分为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绝对贫困又叫生存贫困。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相对地集中分布在若干个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中国贫困地区与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具有很好的耦合性。一般来说,越是贫困的地区,其对资源与环境的依存度越高。
处于贫困中的农民生存压力很大,常常违反环境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些违法行为具有参与人员众多、违法行为发生地分散、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等特点,累积效应十分可观,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不可低估。例如笔者2001年在四川省某县考察时获悉该县大部分耕地是坡耕地,坡耕地中有一半是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上开垦的,有的乡镇甚至开垦了超过六十度的陡坡。大量开垦坡地特别是大坡度坡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而《水土保持法》(1991年)及之前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都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当地的干部解释不开垦这些陡坡农民的吃饭就成了问题。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背后都有违法动机。农民参与违法开发开采自然资源的动机基本上可以说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这种动机的形成与他们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约下很难有其他生活出路有关。近来城市就业市场逐步向农民开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困境,但是尚有大量农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面临困难。调查研究表明,最贫困的农民群体以及处于偏僻地区的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很小。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逼到“墙角”的贫困农民群体在生存压力之下,几乎本能地提高对可得的资源的索取程度。
  在一个群体的生活没有保障的时候,对他们而言法律的边界开始模糊。犯罪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压力是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之一。一般民众对抢劫、盗窃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是比较清楚的,铤而走险的是极少数,但是,对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环境法,在生存压力之下遵守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因为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看上去”没有直接的和即时的受害人,有时候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甚至处于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及的状态,无言的自然环境是比农民更弱的“弱势群体”。
  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已经注意到经济补偿和利益调整对环境法实施的重要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障相关法律实施的作用,但这种保障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以《退耕还林条例》为例,首先是补偿的数额相当有限,农民的经济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对周围的环境与资源仍然存在潜在的压力;其次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生活陷入困境,很可能导致没有履行有关合同的能力。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例如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农民的利益取向也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能够节省种植成本,尽管有时候在城市居民看来微不足道,但已足于影响贫困的农民做出使用选择。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
  面对环境危机,决策者及其所代表的城市人口,所谓的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对于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
  为了解决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中国从1971年开始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以晚,稀,少为实施原则,即晚育,一般应当晚于25岁,生育间隔至少4年,最多二胎,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在1971-1976年期间,强制手段是逐步加紧的。由于当时社会控制严格,并且所有的生活资料分配掌握在政府手中,出于生存压力,农民通常”自愿”流产不符合政策的胎儿,很少出现公开的对抗。城镇人口由于惧怕失去宝贵的工作机会,也“自愿”配合这一政策。当时允许民众生育两个小孩,和民众的生育意愿基本接近,这也是对抗较少发生的重要原因。即使存在一些对抗和侵犯人权的暴力事件,由于发生在文革期间,常常被其他文革热点所掩盖。
  文革结束以后,为了解决日益尖锐的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在1977-1979年期间,中国开始在一些省份试点推行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起,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由于民众的反抗,1984年起,在部分农村地区做了一些调整,即实行所谓的“一孩半政策”,一对夫妇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在一定的间隔期(通常是4年)以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按照官方的宣传,计划生育部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但是,几乎所有在中国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计划生育完全是靠行政强制手段来推行的,种种骇人听闻的计划生育暴力迫害行为按照中国法律已经构成犯罪,然而很少有人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表面上看,敢于公开反抗的是少数,但这并不能证明计划生育是“自愿”的。
  计生暴力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中央政府也规定实施计生政策有“七不准”(这个文件的出台正说明了计生暴力事件的多发性、严重性),严禁使用暴力和其他不法手段推行计生政策,即使是现行计生政策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公开支持暴力。现在计生部门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声称绝大部分群众是自愿接受流产、引产、上环、结扎绝育等手术的。有一个新闻,说某地“计生工作人员克服困难,他们行动迅速,大抓清查、清理,牵制了几百名计生对象,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有的已经主动走上手术台,落实了计生措施”。报道中牵制这个词,实在是耐人寻味。如果仅仅是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推行计生政策,可以说是依法行政,不过现实是各地依然不断出现大量的计生暴力事件。这些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一般只占总人口的一小部分,然而,这并不能证明绝大多数群众是自愿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城市有一百个饭店,有一个黑帮去收“保护费”,第一次没有人给,该黑帮带人砸了五个饭店,然后再去收保护费,一百个饭店都交了。如果当地媒体说,该市百分之九十五的饭店“自愿”交保护费,有的是主动交的,有的是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交的,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时间长了,饭店业主更换,有人没见过当年的砸饭店事件,可能拒绝交保护费。黑帮再次带人砸了几个饭店立威,于是大家继续“自愿”交保护费。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地方隔一段时间就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违法的计划生育暴力执法活动。
  吴思先生的名著《血酬定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出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合法伤害权”,也叫“低风险伤害能力”,它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大,因此获得的收益非常可观;这种权力一旦确立就具有不断自我强化、扩张的能力。
  和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执行户籍制度的一种配套措施)一样,计划生育在很多地方演变为政府的“合法伤害权”,成为敲诈勒索、欺压人民的工具。
  “政治正确”和“利国利民”的借口已经成为计划生育“合法伤害权“的护身符。更可怕的是,在拥有合法伤害权之后,某些计生暴力分子(由于大多数民众良知未泯,拒绝同流合污,很多基层政府在计划生育执法时只得网罗大量黑社会分子作为帮手)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边界,如果没有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监督,边界的扩张往往无限度地压迫公民的生存空间,直至他们被完全剥夺而处于死地。
很多地方的计生部门发动群众有奖举报孕妇,挑拨邻里关系,危害社会稳定,严重扭曲人性,众多可怜的小公民没有出世就成为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品。即使是怀孕第一胎的孕妇,也有可能因为住房(在许多城市,有住房是落户的一个先决条件)、户口等等因素没有及时取得“准生证”(现在也叫生育服务证),从而处于危险之中。

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
  笔者认为中国的人口问题主要涉及数量、质量、分布、年龄结构、性别比例、人群组织方式这六个方面。现行的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是一种极端不公平和低效率的人群组织方式,它对人口的数量、质量、分布造成极大的影响,即维持了贫困地区(同样也是生态脆弱地区)的高生育率,促进了人口的过度增长;阻止了农村人口的质量的提升;限制了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的迁出。而为了解决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矛盾而实施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则进一步造成了中国人口在年龄结构(人为加速老龄化)、性别比例方面(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严重问题。
  强制计划生育的主要目标是“降低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强制计划生育确实降低了人口数量,但是这一目标完全可以依靠普及初等教育和消灭贫困来完成。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只要解决教育问题和贫困问题,生育率就会很快下降到替代水平以下。调查和研究表明,高中以上文化的中国妇女其平均生育意愿只有1.2, 也就是说100对夫妇只愿意生120个孩子,这样为了保持人口数量不急剧下降,政府还得鼓励生育。把这么多年计划生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放到教育上,效果要好得多。计划生育有“一票否决制”,而教育却没有。文革结束的时候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5年左右;30年后的今天依然只有区区6年,文盲、半文盲超过一亿。强制计划生育并没有实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而农民的受教育权以及社会福利没有保障,正是户籍制度的消极结果。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说是用错误的政策纠正错误,结果犯了更大的错误。
  计生部门为了维护部门利益,一贯混淆视听,压制不同意见,宣称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士是在主张无计划生育,会导致人口爆炸。实际上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等于反对调控人口,而是主张用消灭贫困和文盲的办法来达到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要消灭贫困和文盲,就必须对现行的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加以改革,也就是说,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将有利于中国人口、环境、资源危机的真正解决。
  和农村居民一样,城镇居民也受到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但是对抗的例子比较少见。首先,由于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为城镇人口提供基本保障,城镇居民的生育意愿比较低;另外,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容易获得节育知识。当然,有些公职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城市居民为了保住工作,被迫“自愿”堕胎。近年来,一些富裕的城市居民完全可以“花钱买生育指标”,或者移民国外以及香港、澳门规避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总的来说,由于城市居民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信息渠道,较能得到司法救济,对城市居民的强制上环、结扎和堕胎比较少见。而数量庞大的农村居民,除了极少数富有者以外,没有任何机会逃避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迫害。
  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和出于对养老的忧虑,农村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倾向于多生小孩,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生育求生存”。当然,在户籍制度的歧视之下,这些农民的子女中的绝大部分将承袭其父母的户口身份和相应的社会、经济地位,生活在贫困之中,并且象其父母一样,在成年后希望通过较多的生育,保障养老。如此循环不已。虽然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社会、经济地位世代承袭的现象,但是程度远不如中国这样严重,因为这些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得到法律的保障,个人有较多的机会实现社会阶层的跃升。
  在中国,在基于户口制度的资源分配体系之下,农村人口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受教育的机会被严重剥夺,文盲和半文盲较多,节育知识推广难度很大,再加上节育手段(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注重的是上环和绝育这两种被农民严重抵触的计划生育手段)的缺乏,意外怀孕几率较高,这也是农民生育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十分苛刻、复杂的,并发展出一整套控制手段,包括许多非法的手段。
  几十年来,即使没有“超计划生育”,农民也要承受种种经济和健康的损失。
  按照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妇女在怀孕前必须取得准生证,即使是第一胎也是如此。已经生育的妇女,必须每2-3个月到指定地点进行怀孕检查,发现无指标怀孕的,必须堕胎(有关文件中隐晦地称作“补救措施”)。已经上环的妇女,必须每年接受2-3次X光透视检查(过多的照射对身体有害),确认节育环没有被摘除。
  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大量的计生暴力事件,强迫上环、结扎、堕胎、引产的事例层出不穷。这些做法,违反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一般无人过问。强制计划生育导致的结扎、人工流产和晚期引产对妇女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正常生产,很可能导致多种疾病、终身不育、致残致死。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中国现有2.4亿育龄妇女,其中有百分之四十八的妇女使用宫内节育器,有百分之三十六左右接受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永久绝育。为了达到这一"成果",各地计生部门采用了残酷的强逼手段,因为正常的妇女是不会选择有诸多后遗症的剖腹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而上环也并不是所有的妇女都适合。已经上环导致严重疾病的,如果要医生摘除节育环,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许可证明,而取得这一证明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
  在很多地方,生育头胎后,没有上环证就不给孩子上户口。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的,要在怀孕前签署生育后结扎保证书,并且缴纳巨额押金,生育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扎的,押金没收。有钱人缴纳"缓扎金",就可以不做绝育手术;穷人没钱就得挨刀,逃避的常常被强制绝育,有了后遗症没有生活保障。
  农村妇女大多数依靠体力劳动养家活口,一旦由于上环、结扎、堕胎损害健康,丧失劳动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考虑到绝大部分农村人口没有医疗保障,致病就意味着贫困。有些地方象征性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补助仅仅是杯水车薪。
  为了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地区配备了大量的正式、非正式的工作人员,一个人口五十万左右的县需要财政供养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常超过一、两千人。这些人的开支全部转变成农民负担,其中大部分的经费依靠计划生育罚款征收。如果出现计划外生育,相关负责的工作人员将被克扣工资并失去工作,因此他们经常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农民怀孕检查、上环、结扎、堕胎。
  这里需要说明,关于计生工作人员的数量一直有争议。目前很多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乡镇干部常常投入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抓计划生育工作(这些地区的农民生育意愿相对较高),那么从浪费的社会资源来说,这些地区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乡镇干部是“计生工作人员”。另外还有一些临时聘用的非正式计生工作人员,例如村、街道的计生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内地出现了很多“空壳村”,这些地方的计生工作人员有可能减少,但沿海地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则相应增多。现在计生工作正在转变为以人口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动的育龄妇女只要在中国大陆,就会被管理,需要相应配备大量的计生工作人员。
  由于掌握生育控制权,很多农村计划生育干部借机敛财,欺压百姓。超生罚款常常把一家几代人推入绝境。
  案例:安徽省含山县征收天价超生罚款
  只因为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一个原本生活小康的农民家庭陷入绝境,导致两人被捕,两人死亡,一个孩子失学。
  朱晓敏先生和王泽霞女士是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居民,他们是离婚后再婚,分别和前妻、前夫生育有孩子。按照政策规定,他们不准生育孩子。但是考虑到再婚家庭的稳定和养老保障问题,他们于2004年11月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没有准生证,被征收了巨额罚款。?2005年6月6日,他们收到含山法院(2005)含法行执字第03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总执行金额449,659元,这个数目,超过中国农民平均年收入的100倍。
  征收如此高额罚款的理由是朱晓敏在城市里从事家电维修工作,有一个小店,应当按照高标准征收罚款。有些政府公务员还认为,朱晓敏曾经积极为灾民、失学儿童、敬老院捐款,“有钱捐款,怎么没有钱罚款呢?”
  当事人朱晓敏于2006年8月2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并于9月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正式批准逮捕。他的妻子王泽霞也因同罪同日批捕,于9月10日取保候审,朱晓敏一直不予取保候审。因本案,朱晓敏81岁的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11月11日,终因悲愤过度、情绪紧张、血压升高离世。11月13日,朱晓敏的哥哥,接到讣告从乡下赶来,看到老母离世惨状和弟弟的悲惨现状,也因接受不了眼前这个事实,于当日晚上倒下了,并于11月16日去世。朱晓敏的女儿朱玉琳失学。受害人通过网络博客呼吁帮助,但是在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之下,他们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十分渺茫。
  他的弟弟以及弟媳都是残疾人,都依靠他维持生活,现在都陷入生活困境。 象这样一个家庭,可以说是为社会分担了很大的责任,如果将来朱晓敏夫妇年老,在没有国家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他们生育一个孩子养老也是非常合理的。朱的家庭原来应该说还算是小康生活水平,比他更贫穷的家庭,面对计划生育罚款,境遇可能更悲惨。
  更有甚者,计划生育竟然被基层干部利用为镇压农民的借口。《谁敢上访告状--中街村百名男女遭“镇压”》(经济消息报,记者李凌)揭露了一个骇人听闻的“计划生育”案件。“因为农民要求村务公开,账目公开。1998年8月份,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党委书记郑某带领100多人,以计划生育之名,将中街村的80多名上访群众抓走,并抢走物资价值6万余元。后以每人交500元钱释放。 1998 年11月24日凌晨4点左右,该镇党委书记郑某又带领上蔡县公安、法院、司法、财政、县委、信访等单位的300多人气势汹汹来到中街村,到村民家抢劫,抢走总价值30多万元的财物,并且打人、抓人,每人收缴罚款几千元到一万元”。
  由于计划生育是一条“高压线”,有关的案子公安机关、法院都不愿意(不敢)受理。当地方干部以计划生育的名义镇压农民时,一般没有人敢提出质疑和提供帮助。半夜查抄居民住宅是非法的,但是和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似乎就变得合法了,因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种种非法作为,人们已经习以为常。
  另外,有关法律进一步歧视超生农民家庭。例如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共同生活成员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超生的婴儿,连获得户口都很困难,取得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在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实行封建时代的"连坐制"。例如超生妇女不仅本人要受处罚,她的亲属甚至邻居都要遭殃;在工厂打工的妇女超生,她的雇主甚至同在一个组的工人都有可能被罚款;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形成一种有力的社会监督。在政府内部,也有"连坐制",如果一个乡出现了超生现象,除了计划生育干部,所有的乡政府干部都会被克扣工资、奖金。
  人口流动对强制计划生育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各地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加以应对,有关措施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农民去外地打工的,每2-3个月要回一次原籍检查是否怀孕,路费自理。不回去的,有的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规定“房倒屋塌,亲属羁押”,每人每天还要缴纳看守费数十元。而对于那些在外省打工的人来说,3个月的工资可能还不够回家一次的路费。最近有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变革,外出者缴纳计划生育保证金,在工作地定时进行怀孕检查,并且把证明邮寄回原籍,超过时间没有寄达的,对其家人进行处罚,并且没收保证金。这种做法虽然提供了一些“方便”,但是每次怀孕检查仍然要消耗外出者大量的时间,办理一次孕检并邮寄证明经常耗时数天;另外每年还必须回原籍进行一次检查。有时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为了安全,还需要有人陪同受检妇女回原籍,这样还要增加额外的费用。保证金一般在一千元左右,相当于农民几个月的收入,这笔在城市人看来很小的开支有可能阻止一个农村妇女外出,从而失去打工脱贫的机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也就是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进城工作、经商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说法,其实就是过去的计划生育罚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前述标准加倍征收。超生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由于北京的人均收入是某些贫穷地区的十倍以上,按照这一规定,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民如果超生,被征收的罚款将超过他一生的收入。这一规定使得一些超生者永远处于贫困之中。对于超生的非本地户口的小孩,很有可能剥夺其受教育的机会,因为上正规学校有可能被发现是超生孩子,从而被征收巨额罚款。而最近的新闻报道显示,很多城市要求在当地就学的流动人员子女提交其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这种做法比二、三十年前要求学生交老鼠尾巴荒谬何止千万倍!
  现在中国农村产妇的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大大高于城市人口,除了缺乏医疗保障,由于害怕医院检查身份证和准生证而不去医院生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户籍制度严重歧视几亿农民,剥夺他们的福利,迫使他们“生育求生存”,直接、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决策者并未从户籍制度改革着手解决这一危机,而是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应对危机。实际上强制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环境危机的解决没有多少积极作用,正相反,由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蜕变为敛财工具,制造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可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几十年来,主流媒体一直片面宣传计划生育有利于中国的环境保护。有些人知道一些强制计划生育严重侵害人权的事例,但是又认为这是中国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拥有城市户口的精英分子,包括大量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和官员,大部分对当前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抱支持的态度。
  为了实施这种严酷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的严格控制就变得不可或缺,而户籍制度恰好是第一重要的控制手段。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户籍制度歧视农民,迫使农民“生育求生存”,制造较高的人口压力;为了实施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又必须加强户籍控制。
  户籍制度并非导致中国实施强制过激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唯一原因,但它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人口压力。二战以后各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城市化进程和普及教育有效地降低了生育率,很多国家的总和生育率降到了替代生育率2.1以下,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年轻人口萎缩现象。近二十年来,整个世界人口的增长率是直线下降的。根据联合国人口委员会的调查和预测,世界人口虽然还要继续增长几十年,但是总和生育率下降的趋势是十分显著的。1990年为三点四,2000年为二点八,2010年为二点五,2025年为二点三,接近替代值二点一。
  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户籍制度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后果(例如环境与资源危机)的补救措施。从实际情况来看,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更多的消极后果。其中一个突出的消极后果,就是对环境的影响。初看起来,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确实起到了减少人口的效果,按照官方的说法是减少了大约3-4亿人口,人口减少可能部分地减少了对环境的压力,但是这一政策极大地侵犯了中国公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得一部分农民无法摆脱贫困,进而对他们周围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面对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矛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优先考虑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中国的选择正好相反,试图通过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缓和矛盾,荒谬的是,强制计划生育的减人“功绩”被过低的资源利用效率所抵消,人口与资源的矛盾不断加剧;更为荒谬的是,这种加剧的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又被强制计划生育支持者用来作为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出生的证据。
  按照通常的估计,中国单位产值消耗的资源和能源是发达国家的3到5倍以上。据有关机构和专家(例如中国科学院的牛文元教授)的测算,中国消耗了世界上30%-40%的原材料和能源,但产出的GDP只占全球的4%。淡水资源被污染超过70%,耕地大量抛荒,如果能够精打细算,同样的资源消耗多养活一倍人口绰绰有余。
  近年来中国政府一再强调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2006年上半年的统计显示,单位能耗不降反升。北京青年报报道,2006年0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了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单位能耗上升了0.8%,中国环境污染的老账未清,又添新账。
  中国通过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了3亿人口,相当于当前13亿人口的23%,平均计算相应节省了23%的资源,扣除巨大的执行成本,实际节省的资源远远不到23%;与此同时,面对大量的、普遍的资源浪费却束手无策,进展甚微。
  也许有人会以中国“制造业规模大”和“大量产品供出口”来解释资源的大量消耗,但是这并不能够否认中国资源利用效率极低的事实,如果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即使“制造业规模大”并且有“大量产品供出口”,资源消耗也可以大幅度减少。
  另外,如果用“实际购买力”评价方法计算,中国单位产值的资源消耗比通常的计算要少一些,但是,即使按照所谓的“实际购买力”评价方法计算,中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也不高,况且开采环节存在惊人的浪费。
  中国不仅资源利用效率极低,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也很严重,通常是采一半扔一半,无数的小矿则是采一小半扔一大半,进行掠夺性开采。过低的资源利用效率抵消了通过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节省的资源。
  从本质上来说,实行了半个世纪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并且使庞大的农村人口被排除在社会福利体系之外。目前,中国的农村存在至少2亿极端贫困人口(官方说法是几千万,但是所谓已经(勉强)解决温饱的1亿多人随时有可能陷入赤贫),他们中的大多数分布在生态脆弱地区。他们本能地将生存压力转嫁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从决策机制上看,户籍制度以及强制计划生育政策都是没有民意基础的决策。民众被当作可以计划和控制的对象。由于在户籍制度的歧视和限制之下农民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农民除了个别的反抗之外,没有可能推动决策的变更。和户籍制度一样,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被赋予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并且几十年来不断地得到片面的宣传,不同的意见受到严格的限制,直到近几年网络兴起,才有一些不同意见为公众所知。
  相对于强大的政府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农民是弱势群体,但是他们所受到的侵害将有可能转变成对环境的压力,因为环境是比他们“更弱势的群体”。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地在农村制造和维持大量的贫困人口。大量农村贫困人口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对环境产生消极的影响。
  
5,将“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环境建设者”
  传统的经济学一般只涉及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而无法就业的所谓“剩余人口”历来被看作是资源消耗者和环境破坏者。
  计生部门所说的“剩余劳动力”真的是环境破坏者吗?实际上他们是被闲置、浪费的宝贵资源。
  从新兴的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一个环境社会系统有序发展的基础是三种生产,即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环境生产三者之间的和谐。
  环境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恢复和建设(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防治污染。
  从广义上说,收集、传播环保信息,支持环境维权诉讼等活动也可以看作是特殊的“环境生产”。
  当前中国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的失业和半失业的两亿左右劳动力,被计生部门和很多“社会精英”视为包袱,而换一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现在朝有余财,野有饥民,政府游资和剩余劳动力被人为分离。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生存,很多人只能将社会给他们的生存压力转嫁给周边的生态环境。例如每年春夏,在宁夏、甘肃、内蒙挖甘草、发菜的流动大军就有百万之众,每年破坏草地几百万亩。记者采访发现,在早春,夜晚气温还是零下十几度的时候,采挖大军就开始准备行动了,在这批人中间,八、九岁的孩子随处可见,每个孩子一天的劳作(破坏环境)所得不过是几元钱。
  如果能够有一、两亿农村人口投入中国的环境资源建设,全国环境状况将会日新月异,而这些人的平均年工资需求不过是两、三千元而已(大致接近现在的农民平均纯收入)。中国现在一年的公款消费超过一万亿,节省一半就够了。
  持续的环境生产将大幅度提升中国的环境质量,积累环境资本,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从马尔萨斯、马克思一直到马寅初,都只谈到了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之间的关系。现在中国的物质生产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全体国民的需求,有充足的财力、物力安排剩余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环境生产,改善环境。例如北京近年进行了试点,每年投入2个亿,雇佣了4万郊区农民植树造林,效果非常显著,而2个亿的投入对北京财政支出来说仅仅是九牛一毛。现在各地开展的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项目也是有益的进行环境生产的尝试,只是规模太小,投入严重不足。
  美国的一段历史可供参考。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面临两大危机:庞大的失业大军;持续100多年的西部大开发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机,沙尘暴频发。当时执政的罗斯福总统决定,由政府出资雇佣几百万人投入环境恢复和基础建设,一举解决了这两大难题,有效扭转了环境恶化的趋势,遏制了人造荒漠的蔓延。
  通过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农村地区的环境生产力度,可以有效地减小农村人口对环境的压力。农村地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为户籍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也可以推动真正以自愿为基础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当然,也许有人会诡辩,宣称“现在实行的强制计划生育是不得已的措施,是发展必须支付的代价,人多了挤占资源”,但是强制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26年了,为什么还有一半的国民不能读完初中?为什么还有一亿文盲、半文盲?计划生育减少人口节省的资源到哪里去了?每年的公款消费超过一万亿,按照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
  每年一万亿的公款消费,按照年收入一千元的“脱贫”标准,可以额外养活十亿人。按照年收入五千元的“小康”标准,可以额外养活两亿人。据“有关部门”测算计划生育推行以来节省了七万多亿社会抚养费,但同时期浪费的资源有多少?何况真要投入这七万亿可以获得宝贵的人力资源,同时期至少两倍于此的浪费又给国家带来了什么?
  现在户籍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几亿农民受歧视生活无保障,被迫“生育求生存”,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决策者对此束手无策,转而“走捷径”依靠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保护环境节省资源,这无异于割心头肉补眼前疮。
  现行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障碍,改革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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